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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2020)
作者: 时间:2020/5/25 阅读:13961次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职业能力培训处

5.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人社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10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对当年度新招用人员给予300元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

临时性公益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10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市场服务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市场服务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每人留用1人补贴1000元标准。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补贴申请明细表、见习人员每月考勤记录、见习人员补贴记录、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材料。市人社局将依据上述材料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人才服务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72号)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按工种、等级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职业能力培训处

5.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按工种、等级给予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职业能力培训处

5.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①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4045”失业人员;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4045”失业人员;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4045”失业人员;④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⑤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⑥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登记失业的企业转岗安置职工;⑦依据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我市公布的当期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自首次申请批准年度起计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 次。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农业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市场服务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

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人才服务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五)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带动其他3人以上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等所创办的主体。

2.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

3.申领和支付:初创主体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创业处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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